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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号 |
货 物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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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包 |
轿 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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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包 |
面包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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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包 |
越野车 |
本次招标采购按产品类型共分为三个包,每个包又按价格(指投标价格)划分若干品目。投标人可以投多个包、多个品目,每个品目最多只能投报两个车系,每个车系最多投报两个车型,同一款产品只允许投一个品目。
2.招标范围:包括产品的供货和售后服务。
3.协议有效期: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协议有效期。
4.供货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
5.交货时间:供货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交货。
6.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中标供应商运输可以达到的地点或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投标人(供应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同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合同履行能力的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厂家或其授权的唯一代理公司。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代理公司应提交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如不是唯一授权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同一代理公司不能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造厂商的授权。
2.投标人(供应商)必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如代理公司投标,授权的制造厂商也必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开标日期:2011年3月30日9:00时(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日期:2011年3月30日9:00时(北京时间)
3.投标、开标地点:北京铁道大厦
4.地址电话: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02号 010-51879199
七.其他要求
1.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2.投标人(供应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时间为公开发标后5日内。
3.投标人(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携带如下材料:
投标人(供应商)为制造厂商的,应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供应商)为代理公司的,应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制造厂商授权书复印件;
(3)代理公司和制造厂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不接受未登记备案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
4.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1年3月11日起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休息)
5.领取招标文件地点:国家税务总局东小楼317房间
八.招标人相关信息:
联系人:张晓迪 刘莹
电 话:010-63417046 63417671
传 真:010-63417670
邮 编:10003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寿路支行(用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户名:国家税务总局
账号:11001079300056000377-19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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