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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来源:苏州中瑞    发布时间:2011-07-18 09:47:29    查看次数:2869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7-6

编辑时间: 2011-7-13

实施时间: 2011-7-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4

发文内容: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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