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512) 68055111    68057111
主页 > 财税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苏州中瑞    发布时间:2011-06-16 10:38:05    查看次数:2800

【2011年第32号】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

苏州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21-2024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28号华亭大厦1202、1203室 电话:0512-68057111 0512-68055111

咨询专用邮箱:zr_cta@163.com 备案序号:苏ICP备13051588号-1